工作期间受伤,谁给我交待?
事情发生在2010年10月11日,被鉴定人小夏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从房顶坠落致伤。后经住院治疗,情况稳定,委托我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劳动能力司法鉴定。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病历可看到,当事人在受伤时,神志模糊,呼吸尚平稳。在检查时配合,右侧外耳道可见血性液体流出,双瞳孔等大等圆,光敏,双鼻腔内见可见血渍。
因为病情危重,当时医院是下了病危通知书,并给予脱水降颅压、止血、补液、营养神经抗感染等对症支持处理。然而在出院时,当事人的意识还是模糊的,时有胡言乱语,偶尔还有恶心呕吐。
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的方法和步骤对被鉴定人王福英进行法医学检查。
当事人家人说道,小夏常感头痛头晕,记忆力差,不爱与人沟通,无法从事体力活,不能外出工作。另外,本中心专业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被鉴定人神情淡漠,目光呆滞,反应迟钝。发育一般,营养中等。头面五官无畸形,颈软。胸廓对称,腹软平坦。
被鉴定人小夏因工作致伤,其损伤符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5.9.2.3)之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1996)劳动能力鉴定原则,评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这样的结果也许对于旁观者的我们无关痛痒,但是对于被鉴定人小夏来说,这无疑是对这场伤痛最好的交待。
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如果您有劳动能力司法鉴定、保险理赔等相关的疑问需要咨询,欢迎拨打统一免费客服热线:4006-360-580,中衡保险公估——您的保险理赔专家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