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车架号被磨平而无法进行的保险责任司法鉴定
保险责任司法鉴定
由于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有免责条款,合同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对保险责任的界定产生争议时,可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就保险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以及构成何种保险责任进行司法鉴定。
2014年9月11日23时许,小民(化名)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阜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双凤路路口左转弯时,与小友(化名)驾驶的沿阜阳北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无号牌普通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小友受伤,两车受损,小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故某保险公司委托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保险责任司法鉴定。
我中心在接到委托后,立即开始做保险责任司法鉴定。经检验,车辆车架号已打磨。
车辆检验,货厢底板前端见一矩形状龙门架下围板。
货厢底板后端见反光标识粘贴,此反光标识由左端连续延伸至右端)、后防撞梁粘贴5条反光标识、货箱底板下部(后号牌悬挂处)见一矩形凹陷。
随后对挂车进行检验。由资料图可得,可以确定两车为同一辆车。
但是由于牵引车的车架号已被磨平,所以不能从根本上确定两车为同一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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